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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直机关干部职工中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通知

 市直各部、委、办、局:

  根据《关于<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2007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通知》(榕综治委〔2007〕3号)要求,“各机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确保本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为在市直机关落实“平安单位”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要求,现就市直机关 “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福州”的总体部署,以社区为依托、以家庭为主体、以“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充分调动广大家庭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单位”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干部职工对“平安福州”建设、“平安单位”建设、“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动员全社会共同创造一个平安稳定、和谐文明的社会发展环境,积“小安”为“大安”,为建设“平安福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努力营造“五个”环境,即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优美文明的社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友爱的人际环境,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五个”意识,即增强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健康文明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使更多家庭做好“四防”和实现“四无”,即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无毒品、无赌博、无暴力、无犯罪;使家庭成员更加充满活力,家庭更加和睦美满,社区更加优美文明,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稳定。
三、 活动要求
(一)市直机关各单位要把广泛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作为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创建“文明单位”结合起来,做到活动有方案部署、有检查督导、有考评验收,确保本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覆盖面达到90%以上。全市“平安单位”考核将把“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二)按照省“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规定,评选“平安家庭”的程序为:①家庭申报(随时可申报),②居(村)委审核,③张榜公示,④授匾挂牌。各单位要将“平安家庭”《申报表》(附后,可复印)一式两份发给每位干部、职工,填写后交所在社区;经由社区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授予“平安家庭”称号;干部职工《申报表》其中一份交回本单位存档立册(可由本人交回或由社区寄回),作为“平安单位”考核的依据。
(三)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部门,精心组织,积极发动本机关干部职工参与“平安家庭”的创建工作,力争“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实效。
附:市直机关“平安家庭”申报表
福州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福州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
2007年4月27日

 

市直机关“平安家庭”申报表

填报人所在单位:

 

填报人姓名

 

年龄

 

民族

 

家庭人口

 

所在社区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评 选 条 件

自 评

较好

一般

遵 纪 守 法,法 律 意 识 较 强

 

 

 

诚 实 守 信,道 德 行 为 良 好

 

 

 

尊 老 爱 幼,家 庭 关 系 融 洽

 

 

 

忠 诚 相 待,夫 妻 关 系 和 谐

 

 

 

崇 尚 科 学,倡 导 文 明 生 活

 

 

 

友 善 待 人,邻 里 团 结 和 睦

 

 

 

确 保 安 全,自 我 防 范 力 强

 

 

 

讲 究 卫 生,自 觉 保 护 环 境

 

 

 

社区、街(镇)妇联

意见

 

 

 

 

 

 

街(镇)综治办意见

 

 

(本表一式两份,请交回填报人一份或由社区寄至填报人所在单位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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