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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机关工会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

(1995年8月4日全总书记处第46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全国总工会于1986年下半年提出了加快组建机关工会步伐的要求,得到各级机关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和机关职工群众的积极响应。目前,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已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机关工会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在加强机关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推进机关民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协助行政改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机关工会在机关建设中的作用,现对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会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我国正在进行伟大而艰巨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完成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各级党政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肩负着研究制定和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光荣使命。
2、机关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机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机关党组织联系机关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新时期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机关业务工作开展工会活动,认真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切实维护机关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机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3、《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中国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和工会基层组织的九条基本任务,是机关工会应当完成的基本任务。各级机关工会要从本机关的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划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工会会员、教育职工群众,是机关工会组织的首要任务。机关工会要积极协助党政有关部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不断增强全体职工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清正廉洁,克已奉公,全心全心为人民服务。要组织职工开展各类业务技能培训与竞赛,努力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2)代表和维护机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机关工会的基本职责。机关工会要密切联系群众,注意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职工的疾苦,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机关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说话办事。同时,要此导机关职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大局,识大体,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做贡献。
(3)组织机关职工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是机关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机关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机关工会要积极探索机关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有效途径,为推进机关建设献计献策。
(4)组织机关职工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对于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机关工会要根据机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适时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广大机关职工以饱满的热情和充沛的精力完成工作任务。文化活动要以基层为主,坚持业余、多样的原则。
4、要从机关的实际出发,确定适合于机关特点的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形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1)机关职工大会或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是机关职工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它的主要职权是:听取行政有关部门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问题的报告,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机关内部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项改革方案;审议决定机关职工福利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机关工会作为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机关职工大会或机关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机关职工也可以通过机关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行使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2)机关工会应主动向党委和行政领导建议,建立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定期听取机关职工的意见,不断改进机关工作。机关工会也可同行政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职工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合理要求和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改进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重要措施,以及加强机关内部建设的有关事宜。
(3)机关工会应在本单位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对机关报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5、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加强机关工会建设,提高机关工会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尚未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或没有建成合格“职工之家”六条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建家方案和实施细则,在近期内建成合格“职工之家”。已建成合格“职工之家”的单位,在创建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的同时,要把重点放到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的建设上,扎扎实实把建设“职工小家”活动开展起来。建家活动要依靠会员群众来进行,充分体现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真正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职工依赖的“职工之家”。
二、理顺机关工会的组织领导体制
6、会员在25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也可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凡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多的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有女会员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设女职工委员。
7、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各部门,成立部门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或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成立部门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以所在部门机关党委领导为主,同时分别接受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8、各省、地(市)、县(市)机关可以成立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或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成立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实行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分别接受同级地方工会领导的体制。暂不具备条件成立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的,也可以成立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地方工会的派出机构,各省、地(市)机关所属各部门,有基层工会3个以上、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经上级工会批准可成立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或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成立部门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以本单位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分别接受省、地(市)直属机关工会的领导。
9、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的领导关系,由全国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地方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的领导关系,分别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中直相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及省、地(市)、县(市)直属机关工会领导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对工作实行宏观指导和分类指导;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对工会重要活动进行协调;为基层工会提供理论政策、法律咨询及信息服务;维护职工和所属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11、各级机关工会的领导机构,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3至5年。
三、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
12、健全机关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制度。机关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全部和上级工会、同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听取和审议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机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选举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全国总工《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评议、监督本机关工会领导人。
13、健全机关工会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度。机关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是:
(1)对机关党组织的指示、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就召开机关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重在事宜,向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请示报告;
(3)召开机关职工大会或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及所要讨论的事项;
(4)工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活动;
(5)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6)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14、建立机关工会定期向同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制度。机关工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及时提请党组织讨论重大事项。提请党组织讨论的重大事项主要有:贯彻上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地的重要决议的意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成员的推荐人选等;召开机关职工大会或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及所要讨论的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职工群众的思想情况;职工群众对机关工作、党政领导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建议一支“专、兼、群”相结合的工会工作队伍
15、加强机关工会工作队伍建设,是搞好机关工会工作的组织保证。机关工会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理头苦干的奉献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工会工作,立足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全局,熟悉本职业务,敢于和善于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风深入,密切联系群众。
16、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好工会主席、副主席。各级机关工会专职主席应配备同级机关党组织副书记职级的干部担任。具备条件的工会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作为同级机关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或常委候选人。不是党组委员会或常委的工会主席,应列席机关党组织委员会的有关会议。机关工会专职副主席应按相应职级的干部配备。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上级工会组织的同意。
17、为了适应机关工会工作需要,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地(市)、县(市)机关所属各部门,职工在150人至200人的应调专职工会干部1名;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专职工会干部一般应按本机关职工人数的千百万分之三至五配备。县级直属机关工会一般应设专职干部2至3名;地(市)级直属机关工会一般为3至5名;省级直属机关工会一般为5至7名,职工总数在万人以上的,省级直属机关工会,每增加1万人,应增设工会专职干部1名。地(市)以上机关所属部门,经批准成立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可以在本部门机关工会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并应相应增设专职工会干部。
机关工会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18、要十分重视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专、兼、群”相结合的工会工作队伍,使其成为工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19、要加强机关工会专兼职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要层层负责,建立培训目标责任制,把完成培训任务的情况,列为考核机关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对机关工会工作的领导
20、各级地方工会要认真研究机构改革给机关工会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同有关部门协调,切实解决机关工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配备方面的问题,防止和纠正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以及将工会干部全部实行兼职化的做法,保证机关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21、工会经费和财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保证。上级工会要帮助机关工会督促行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每月机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及时足额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并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留成比例的有关规定,管理好本级工会经费和及时按比例向上级工会上解经费。机关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直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要切实把机关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工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机关工会工作经验,推动机关工会工作的开展,把机关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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