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规定 市委文件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机关党的建设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委办〔2001〕194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党委或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机关党的建设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2001年11月27日

关于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带头抓机关党的建设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增强党的建设活力的实施意见(试行)》(榕委[2001]60号)的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现就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机关党的建设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指导本部门机关党的建设负有第一责任。要依照中央《条例》,明确机关党的工作的主要任务、方法,指导机关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密切结合本机关的中心任务开展党的工作,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把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纳入机关工作整体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与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机关党组织的活动和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带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和支持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二、主要责任
(四)建立党组(党委)定期听取机关党组织工作汇报制度。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组(党委)的经常性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机关党建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履行协助、监督职能的指导,并创造必要的条件。
1、指导机关党组织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协助党组(党委)抓好中心组理论学习,抓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2、安排不是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兼)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有关会议。要注意听取列席的机关党组织人员有关机关党建方面的意见。专(兼)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有关会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1)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委重要文件、指示或重要会议精神的会议;
(2)讨论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会议;
(3)讨论研究业务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部署阶段性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的会议,以及关系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4)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5)讨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问题的会议;
(6)党组(党委)认为需要列席的其它会议。
  3、每年至少一次在机关党组织召开的机关党员干部大会上通报单位主要工作情况。
4、支持机关党组织参与干部人事工作。安排机关党组织负责同志参与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工作;党组(党委)讨论机关行政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前,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机关党组织和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干部选配,由机关党组织提出意见,与干部人事部门协商后,共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决定。
5、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支持机关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对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1、抓好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和指导机关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坚持机关党组织书记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或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党性强、热心党务工作、作风正、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机关党组织专(兼)职副书记,按直属职能部门正职干部配备。
2、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凡设立机关党委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设立直属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其办事机构可与干部人事部门合署办公,并按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1—2%配备专职党务干部,负责机关党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务干部编制、职数列入机关行政编制、职数。
3、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的双向交流,以及对专职党务干部的提拔使用。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任期届满应进行交流,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
4、支持对党务干部的培训,全面提高党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市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培训;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应对所属总支、支部机关党务干部进行培训;在组织有关业务培训和重大业务活动以及学习考察时,应适当安排专职党务干部参加。
5、关心党务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七)要把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为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三、保障措施
(八)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兼任机关党组织书记的同志抓机关党的建设情况,应作为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把党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党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坚持市委领导定期听取市直部门党组(党委)汇报机关党建工作制度,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承办。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汇报工作,并按照“汇报会”精神,落实整改工作。
(十)市直机关工委应主动加强与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搞好协调配合,并不定期督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抓机关党建责任制的落实。
(十一)市直机关工委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并综合上报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督查情况作为评选“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评优的重要内容。
               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1年11月14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