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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部署、新要求,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闽委〔2011〕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更高起点上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机关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一)坚持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按照走前头、作表率、树形象的目标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为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政治动力和组织保证。

(二)明确机关党组织地位作用。市、县(市)区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分别在市、县(市)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指导下,按照新《党章》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职责,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工作,协助本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推进工作、完成任务;对包括本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党内监督。

二、科学设置机关基层党组织,实现机关党的工作协调运转

(三)科学设置基层组织。按照部门(单位)下属基层党组织数和党员数及实际工作需要,分别设立系统党委、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系统党委履行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能。市直系统党委、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统一管理。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在临时机构、短期培训班中,经上级党组织决定,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成员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单位),应同时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并开展工作。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由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兼任;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部门(单位),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四)认真做好换届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市直系统党委和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市直机关设党委(总支)的党支部书记由处室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任期规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任期内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由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

市、县(市)区各部、委、办、局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应分别报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批准。市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上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并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五)推行党代表任期制度。凡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党代表调查研究、联系党员群众、提案提议、列席党内会议和开展评议等相关制度,在通报重大情况、参加领导干部推荐、对班子进行测评、重大事项征询意见、开展视察调研等方面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推进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六)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市直系统党委书记按正处级、专职副书记按副处级、办公室主任按本部门(单位)中层正职配备。市直各部、委、办、局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市直各部、委、办、局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若本部门(单位)没有合适人选,可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与所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协商后选派。事业单位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的配备,按照《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调整市直部门(单位)党组织设置的通知》(榕委〔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机关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七)强化学习培训。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抓好党员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学习力、创造力和执行力。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定期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八)开展争创活动。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推行“1263”机关党建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机关党的建设“三级联创”和“五大工程”建设。积极创新活动方式,广泛开展“三结对三服务”、“创建机关党建品牌”等活动,激发各级机关党组织的生机活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定期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干部,并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年度民主评议党员被定格为优秀共产党员的,应给予相应奖励。落实“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要求,深化和拓展党群共建,促进创先争优成为机关干部职工的共同价值取向。

(九)严格组织生活。坚持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不断提高党内生活质量。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着力抓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满意度测评、谈心交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中派员指导、质量测评、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等关键环节,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落实服务举措。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注重为党员成长搭建平台,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定期走访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十一)注重发展党员。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发展党员计划核准制,提高党员队伍的结构质量,注重在工作一线、高知识群体和青年中发展党员,指导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实施全程质量管理,提高党员个体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双预审制度、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四、加强党内基层民主与监督,增强机关党的生机活力

(十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落实机关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基层党的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推进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搭建党内民主建议和讨论平台,鼓励党员积极建言献策。研究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邀请党员代表参加。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推进机关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任和管理、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凡是按规定可以公开的,都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开。机关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效要求,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局域网等适当方式及时向党员公开。

(十四)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方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产生。

(十五)加强机关党内监督。机关基层党组织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党内监督的8个方面内容,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机关党内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要有记录,并作为考核依据。

2)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所提意见进行整改,向上级党组织如实报告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督促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3)机关基层党组织专(兼)职副书记应列席本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召开的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研究讨论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研究讨论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经费使用,机关内部建设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有关会议。

4)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反映,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根据党组(党委)的要求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7)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8)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五、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建设和谐文明机关

(十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应积极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评价机制,定期考核,适时向市委或县(市)区委汇报考核情况。机关基层党组织应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经常了解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协调、指导、组织和监督作用,抓好所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考评工作,促进文明和谐机关的建设。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教育、动员和督促检查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党政群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处(室)”和“三结对三服务”等活动为抓手,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六、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优化党务干部队伍结构

(十八)坚持标准条件。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队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任职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热心党务工作。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选配应作为本机关干部配备的重点岗位来考虑,除具备本部门(单位)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任职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党龄在2年以上、年龄能任满1届等任职条件。

(十九)配齐配强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所在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至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在研究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人选前应事先征求并听取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意见,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按任职条件对拟任人选进行审查、复核、批准。

(二十)加强管理交流。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更加关爱党务干部,畅通机关党务干部成长渠道。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1次向党员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党员群众评议。坚持把党支部工作作为部门或处(科)室党员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市直各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每年要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述职,报告一年履职情况。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务干部要进行培训。坚持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一般应任满1届,任职满2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注重从有发展潜力、年轻有为的业务干部中培养选拔党务工作人员。关心和爱护党务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负责向市委推荐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干部,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查、同落实,推动机关党建走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前头。建立健全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常委要结合分管工作,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1次听取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完成机关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工作理念,坚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评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以市委、县(市)区委名义开展3年1届的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被评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每个部门(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所需经费由党建专项经费列支。

(二十二)建立健全机构。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作为市、县(市)区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履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9个方面基本职责。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本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市)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所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委员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配备。组织关系隶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部门(单位)在有关班子成员选拔、任免、奖惩时,要听取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意见建议。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对各县(市)区机关工委负有业务指导责任,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调整前应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沟通。县(市)区直机关工委编制要根据所管辖党员数给予配备。

(二十三)明确机制体制。牢固树立党组(党委)成员(委员)党建意识,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机关基层党组织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机关党的工作列为市、县(市)区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年至少2次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坚持把党员领导干部抓机关党建工作纳入年度述职述廉的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重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和参与干部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直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应向市、县(市)区委书面报告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委领导定期听取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汇报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协调配合。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与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互相尊重和支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人员编制和专职副书记的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培训,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经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审议或审批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机关党建工作的创新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等方面工作,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二十五)理顺组织关系。群团工作是党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市直各部、委、办、局机关的工、青、妇组织应随同机关党组织隶属关系划归,如有特殊情况,应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协调后,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委托相关群团组织管理。各机关党组织要加强“党建带三建工作”,建立每年听取群团工作汇报制度,检查群团组织工作,支持他们按各自《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市直机关团的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机关党的委员会会议。

(二十六)落实经费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应按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充分保证基层党组织日常活动的需要。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保障工作需要。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党建专项业务经费,除了正常的业务经费之外,按所辖党员数(上年度统计数)每人每年100元核拨,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统一掌握使用。市委党建经费、市级留成党费应支持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各县(市)区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市管党费根据需要,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支持机关党建工作。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从留成本级党费中按50%的比例回拨给各市直系统党委。

市直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党员活动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部门行政经费预算中的“一般综合定额”项,由本部门(单位)行政经费列支,并逐步增加,以保证党建活动及工作需要。

(二十七)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央《条例》、省委《实施办法》以及本细则,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机关党的工作创新发展。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隶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应根据《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予以落实。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规定,按本细则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201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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