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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榕直工委[2001]65号

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  针对市直机关党费收缴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重申如下规定: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合工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计算。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党费收缴的要求
1、党员应按月、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它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党员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费的收缴由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和党小组长负责收缴。做到按月收缴党费,建立帐本,及时登记。
6、各机关党委、总支下属的分支部,应将每月收缴的党费及时上交给党委、总支,由党委、总支每季度一次统一上交汇入党工委的党费帐户。直属于党工委管理的各机关党支部,应将每月收缴的党费直接上交汇入党工委的党费帐户。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不留成党费,不得拖延上缴或借支、挪用。
7、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每年全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年终要对本单位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检查是否按规定比例标准足额收缴党费;是否将收缴的党费如数上交。发现问题娶立即整改,形成制度。
本规定未尽事项,以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为准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1年12月l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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