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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直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机关工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是推进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组织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抓手。
  机关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机关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市直各机关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总数1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总数50人至10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工作机构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党、政、工领导提议,可随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两种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必须召开预备会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但会议议程应相对独立,分段执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作为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成员中应有党政工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其中,一般干部职工的比例不少于20%。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通过大会议程;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3.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4.审定职工代表资格、比例等事项;5.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草拟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应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的成员,一般从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根据需要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小组职责:征集提案、开展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督查大会决议、职工提案的执行和办理;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加强内部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议有关加强内部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办法等,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确认;受理职工申诉,对严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生活福利小组职责:了解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方案;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督查大会有关生活福利的决议、提案的执行和办理;协助、监督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评议监督小组职责: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议、测评干部的工作;监督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且属于机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经机关行政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机关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对重大问题协商处理的结果,应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参与机关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的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干部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医疗保障、休息休假和其他有关干部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机关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审议、监督和听取干部职工任免、奖惩、调动、辞退、进修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报告,并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六)组织审议、表决大会决议,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办理。
  第十三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机关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选举应依法按民主程序进行。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对机关内部事务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有权了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的执行和办理情况;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处室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结构: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根据机关实际确定。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占10%至15%;职工人数200人一500人的,占15%至25%;职工人数1 00人--200人的,占25%至35%;职工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由机关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3至5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替补。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撤销其代表资格。以上情况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十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和有关领导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提案征集制度。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30天前,机关工会开始向职工代表征集提案。(2)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3)机关工会召集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初审、立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定。(4)机关工会(专门工作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情况。(5)对优秀提案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督查制度。(1)期中督查。机关工会(专门工作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2)重点督查。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中的重大事项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3)全面督查。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对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做出评价,并视情况对执行决议、办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批评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机关工会应将召开会议的时间、议程、中心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表决形式等,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应及时给予工作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十天内,机关工会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培训制度。机关工会要建立职工代表定期培训的制度。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职工代表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调查研究等形式。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2)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3)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会务工作。(4)指导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做好提案征集工作。(5)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大会提案的办理。(6)维护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申诉。(7)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8)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关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级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会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会所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直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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