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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福州市直系统党委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直工委〔2007〕46号

 

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

《福州市直系统党委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系统党委,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福州市直系统党委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委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7年9月10日


福州市直系统党委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共福州市直系统委员会(以下简称系统党委)建设,促进系统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福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榕委[2006]143号)、《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调整市直部门(单位)党组织设置的通知》(榕委[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系统党委及所属党组织在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领导和本部门(单位)厅(部、室)务会、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系统党委履行机关党组织职能,贯彻落实市委、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管理系统内单位党组织;加强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系统党委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结合实际,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关系为核心,以加强组织建设为基础,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全局、围绕履职、围绕作风、围绕形象,建设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不断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为全市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班子配备

第四条 系统党委设委员5-7名,其中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妇女、老干等委员。设立系统党委办公室,配备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系统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福州市直机关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系统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候选人由市委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从系统党委所属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中产生,并通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经系统党委所在部门(单位)厅(部、室)务会或党组商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研究,由系统党委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审批。
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请示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委员在任期内出缺超过五分之一,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届内书记、专职副书记的调整由市委研究任免。
第六条 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选好配强系统党委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应由坚持党性原则,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较强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清正廉洁,胜任工作的同志担任。
系统党委书记一般由部门副职党员领导干部兼任,按正处级配备。市委办公厅系统党委、市政府办公厅系统党委书记一般由秘书长兼任。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按副处级配备。系统党委办公室主任按本部门中层正职配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系统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系统内党的工作。制定本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对党建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负责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和调研;对所属基层党建工作进行分类指导。
(二)负责系统内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负责系统内党员干部的政治教育及培训工作,做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系统内党的组织建设。抓好系统内各级党组织的设置及换届选举工作;审批所属总支、支部发展的党员;负责系统内专兼职党务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系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组织、管理、检查督促系统内各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指导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指导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加强与党外人士、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领导系统内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对系统党委及所属党组织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与调研。
第八条 系统党委对加强和改进系统党的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专职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系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1)负责召集党委会,研究安排党委工作。(2)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3)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党的工作规划。(4)指导系统内各单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党组织工作。(6)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7)及时向系统党委传达本部门(单位)厅(部、室)务会或党组和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对系统党建工作的意见,协调有关方面为系统党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好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1)党委书记外出时,受党委书记委托,召集党委会,安排工作。(2)具体组织实施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承担 “创先争优”活动的日常工作。(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督促所属党组织开展工作。(5)了解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以及本系统单位工作部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并向相关的部门(单位)厅(部、室)务会或党组反馈。(6)经常与委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系统党委委员要贯彻党委的决定,并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系统党委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系统党委办公室工作。其主要职责:(1)在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工作部署,适时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指示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2)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抓好信息工作。(3)做好会议的组织准备和议定事项的催办落实。(4)组织起草、审核各种文稿,做好文字综合和文书处理工作。(5)承办上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提交的有关事项。(6)建立健全系统党委的党建工作制度及党建资料。(7)完成党委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党委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会,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议题是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党组织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制度措施,进行工作回顾和总结;审批直属党组织的组成,任免直属党组织的负责人(按榕委[2006]144号文件规定配备机关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专职副书记的基层党组织,由系统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批复);审批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研究决定评先评优等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系统党委每半年至少向所在部门厅(部、室)务会或党组报告一次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报告一次工作,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等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汇报会制度。系统党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建工作汇报会,听取所属党组织工作汇报,了解情况,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意见,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挂钩联系工作制度。建立党委委员挂钩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加强分类指导和工作检查。
第十三条 工青妇联席会议制度。系统党委要定期召开所属单位群团组织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协调关系,指导和支持他们围绕中心任务,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党务干部培训制度。系统党委应加强所属党组织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每两年至少轮训一次,不断提高党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系统党委负责所属党组织的党费收缴工作,每季度将所收党费上缴市委市直机关工委,除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两新”党组织按中央有关规定回拨党费外,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根据系统党委上缴党费的基数,按20%的比例每半年将党费回拨给各系统党委,系统党委根据所属党组织上缴党费的基数,按10%的比例每半年回拨给各所属党组织;系统党委设立单独党费帐户,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并建立完善财务、审批等各项制度;党费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闽委组通[2002]5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系统党委班子成员要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及做好党建工作所必需的各种知识,积极探索和把握新时期党建工作规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和统一。
第十八条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精简各类文件,改进评比、检查办法,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九条 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贴近党员、贴近群众、贴近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党建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经常深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培养新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努力形成一种后进赶先进,先进更先进的良好局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试行)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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