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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委办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重新修订的《福州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2日
福州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201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乡(镇)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机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
(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四)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
(五)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六)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第六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予以效能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五)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六)一年内被上级机关或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
(七)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效能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损害较大,且存在问题具有典型性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第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对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效能问责的,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决定;对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实施效能问责的,原则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决定。必要时,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对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调查组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问责机关应当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给予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七条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机关或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
第十八条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机关或工作人员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效能问责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对机关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效能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
   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效能问责决定机关。
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问责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变更或者责成原机关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决定,重新调查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岗位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一)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通报批评一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单位奖金;
(三)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单位奖金和绩效奖金,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调整其岗位;
第二十三条效能问责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
(一)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的,等同于被通报批评一次。
(二)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通报批评二次的,等同于被效能告诫一次。
(三)当年内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上级机关或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效能告诫每三人(次)的,给予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每四人(次)的,给予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每五人(次)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
(四)机关自行检查效能工作中发现问题,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的,不适用累进逐级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榕委办〔20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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