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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第十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有关企事业单位党委,市直各单位机关工会、联合工会、直属工会,各县(市)区直机关工委:

经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第十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一期医疗互助活动报名工作从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结束,请各单位抓紧组织报名。

二、第十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对象以及补助项目、条件等与第十期相同,在申请住院补助方面,降低所要求的连续住院治疗天数下限。各单位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仔细阅研《实施办法》,熟悉报名、申请补助等具体要求,精细做好报名、申请补助工作,确保不漏报、不漏补。

三、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做好报名工作,报名率需达80%以上,方可以团体形式报名。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由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报市直机关工委。对无故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将影响评先推优及经费补助。

四、本《实施办法》(含相关表格)同步在福州机关党建网站(网址:http://www.fzjgdj.gov.cn)和“福州机关”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各单位要及时转发,广泛宣传,做到所有干部职工人人知晓。

五、未尽事宜,请及时向医疗互助活动工作室咨询,联系电话0591-83361662。

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第十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有关部署,现就开展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第十一期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等决策部署,积极回应市直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对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关切,坚持把开展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关怀帮扶职工的实际行动,作为构建服务干部职工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作为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关怀干部职工,增强凝聚力、向心力的特色品牌,切实抓实抓好,更好地提振广大干部职工精气神,为打造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必须坚持“党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原则,坚持取之职工、用之职工、着眼长远、量入为出,致力于为患病干部职工提供帮助,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增强干部职工的获得感、安全感。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小组(以下简称经审小组)和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活动工作室(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工作室)。医疗互助工作室与市直机关工会工委合署办公,接受管理小组和经审小组的管理与监督,负责承办医疗互助活动日常事务。

第三章  活动期限和参加对象

第四条  本期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5月1日零时至2024年4月30日24时)。

第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为:党组织关系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或工会关系在市直机关工会工委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职(在册)干部职工(包括劳务工、借用期满一年以上仍在岗的借用人员)。各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可以团体形式,组织县(市)区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具体参加范围参照市级层面。

第六条  报名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已办理退休手续,均不作为参加对象。在本活动周期内退休、调动的干部职工,不影响其享有活动规定的权利,直至本期活动周期结束。

第四章  报名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本期医疗互助活动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4月30日,为期一个半月。参加活动单位必须在截止日期前办结相关手续并缴清互助金。

第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负责动员组织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以团体形式进行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1),报名率需达80%以上。

第五章  经费的缴纳和管理

第九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在一个活动周期内缴纳的互助金为每人100元,由单位统一集中收缴,缴款后不再退还,期满不返还。

第十条  设立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接受经审小组和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当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如有结余,全部结转下期滚动使用。医疗互助工作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开支等工作经费从市直机关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章  补助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参加本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享有以下补助:住院补助、重大疾病补助、特定疾病补助、身故慰问补助、重病致困特殊补助等5种。

第十二条  住院补助。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下同)确诊患病并连续住院治疗满5天(含5天)以上,每天补助100元,最高补助30天。患恶性肿瘤住院化疗、放疗的,按当期实际住院天数补助,最高可累计补助30天。住院天数按出院日期减去入院日期计算,以出院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补助。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具体范围和定义见附件2),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其中,第1—11种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每份25000元;第12—30种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每份15000元。

第十四条  特定疾病补助。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特定疾病(具体范围和定义见附件3),可申请领取每份5000元的特定疾病补助。

第十五条  身故慰问补助。因已知疾病、突发性疾病以及意外伤害等导致死亡的(具体范围和定义见附件3),可申请身故慰问补助金10000元。已领取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身故慰问补助金。

第十六条  重病致困特殊补助。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个人净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核实后,按个人净自付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为10万元。(个人净自付费用指在活动周期内医保目录中的累计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后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已领取的重大疾病补助、特定疾病补助、住院补助和身故慰问金后的费用,金额以整数计算,小数点后取整加1,如100.01元按101元计算),在非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医保目录外、门诊就医等医疗费用不计入净自付费用范围。

第十七条  一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只补助一次,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其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之一的,不受此限。

第十八条  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任何医疗补助(含慰问金)。

1.通过伪造、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方式,虚假证明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

3.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

4.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

5.醉酒、自伤自残自杀;

6.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

7.在非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

8.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9.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10.管理小组认为不宜给予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九条 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党组织或工会组织为主负责,由医疗互助工作室统一受理,具体手续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也可由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或工会组织指定专人代办。

第二十条 第十一期重大疾病补助、特定疾病补助、住院补助、身故慰问补助和重病致困特殊补助的申请应在2024年6月1日前向医疗互助工作室提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截止时间内办理申领事宜的应事先向医疗互助工作室书面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同意方有效,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即不得在2024年8月1日之后申领),逾期即视为放弃,过期不予以申请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党组织书记或工会主席签名;

②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

③出院小结、诊断(疾病)证明书、住院发票和费用结算表等相关有效证明(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原件,或提供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审核);

④医疗互助工作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另行通知)。

2、重大疾病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党组织书记或工会主席签名;

②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

③出院小结、诊断(疾病)证明书、住院发票和费用结算表等相关有效证明(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原件,或提供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审核);

④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原件,或提供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审核);

⑤医疗互助工作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另行通知)。

3、特定疾病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党组织书记或工会主席签名;

②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

③出院小结、诊断(疾病)证明书、住院发票和费用结算表等相关有效证明(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原件,或提供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审核);

④其中申请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补助申请还需提供术后病理报告单(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原件,或提供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审核);申请冠心病支架置入补助申请还需提供住院项目费用清单;

⑤医疗互助工作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另行通知)。

4、身故慰问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党组织书记或工会主席签名;

②死者身份证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

③死亡证明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

④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死者平时身体状况及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救治主要经过等(需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

⑤如果死者银行卡号已注销,需将补助金转入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需提供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

⑥医疗互助工作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另行通知)。

5、重病致困特殊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重病致困特殊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7),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党组织书记或工会主席签名;

②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

③出院小结、诊断(疾病)证明书、住院发票和费用结算表等相关有效证明(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原件,或提供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审核);

④所在单位书面报告(需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审核盖章,内容需包括申请项目,患病职工身体状况、治疗开支和家庭情况等);

⑤医疗互助工作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互助工作室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病致困补助金申请除外),于2023年9月1日起发放第十一期补助金,补助金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第十一期医疗互助活动,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须知

2.重大疾病病种的范围及定义

3.特定疾病病种和死亡的范围及定义

附件4、5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团体报名申请表和和花名册

附件6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补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7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重病致困特殊补助申请审批表


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2023年3月15日-4月30日,市直机关正常上班时间。

二、报名地点:医疗互助工作室(市直机关工会工委,东部办公区3号楼8层811室),联系电话:0591-83361662。

三、报名程序

1.审核。各单位将《团体报名申请表》、《人员花名册》报医疗互助工作室审核;

2.缴费。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缴费手续,需以现金缴存或账户转账形式办理,务必注明缴款单位与用途。

3.开票。将银行回单原件交回医疗互助工作室,确认报名金额无误后,开具电子票据。电子票据通过填写的手机号、邮箱推送给缴款人,各单位自行下载打印。

四、报名材料

1.《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附件4)。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印章,党组织书记或工会主席签名);电子版(EXCEL表格,请勿更改格式)以光盘形式上报。

2.《福州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温暖工程医疗互助活动花名册》(附件5)。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印章);电子版(EXCEL表格,请勿更改格式)以光盘形式上报。

3.缴费凭证(即银行回单原件)。

相关文件、表格的电子版可在福州机关党建网站(网址:http://www.fzjgdj.gov.cn/)和“福州机关”微信公众号下载。

五、缴款银行

户名: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帐号:1000 4827 4700 0100 01

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江滨支行

银行地址:东部办公区3号楼2层

附件2

重大疾病病种的范围及定义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7)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白血病。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幼稚细胞呈肿瘤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补助范围。

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7、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补助范围内。

8、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该类疾病补助仅限于女性。

10、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2项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1、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2、脑中风后遗症、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脑损伤。分别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患脑炎或脑膜炎;以及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或脑损伤120天后,仍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3、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补助范围内。

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5、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②光敏感;③口鼻腔黏膜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⑤胸膜炎或心包炎;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①抗dsDNA抗体阳性;②抗Sm抗体阳性;③抗核抗体阳性;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⑤C3低于正常值。

1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补助范围内。

17、严重的糖尿病(Ⅰ型或Ⅱ型)。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1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9、严重的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2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1、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2、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23、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2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25、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补助范围内。

26、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9、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0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补助范围内。

30、持续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指因疾病或颅脑外伤导致长期意识障碍,机体仅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及进行物质代谢的能力。其认知能力(包括对自我存在的认知)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疾病确诊或脑外伤8个月后,并满足下列5种条件:①随意运动丧失;②不具有意识、感知、思维能力;③无主动饮食能力;④大小便失禁;⑤脑电图呈平坦,或出现静息电位,或呈杂散波形等。

附件3

特定疾病病种和死亡的范围及定义

1、特定疾病:(1)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手术治疗。(2)冠心病支架植入。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确诊患有冠心病并实施支架植入治疗。

2、死亡。(1)因病死亡。因医治无效导致死亡的。(2)突发性死亡。指突发疾病之前无异常表现,能正常上班(工作、劳动),从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急救至死亡在24小时之内,并符合下列至少一个条件者:①心肌梗塞;②脑出血;③肺栓塞;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⑤过敏性休克。(3)意外伤害死亡。指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抢劫杀害等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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