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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市第三十三届劳动模范的通知(榕直工〔2013〕4号)

 市直各机关工会:
根据市总工会的要求,现将做好市第三十三届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1年以来,在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奋力赶超,勇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尤其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建设平安和谐福州,尤其是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救难救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尤其是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精心打造美丽福州,尤其是在提高城市宜居宜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观,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大会战,争创国家生态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小城镇和精品示范村建设、持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及奖励办法
本次市总工会分配市直机关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10名。各单位可根据推荐评选条件推荐市劳动模范1名。被评为本届市劳动模范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福州市第三十三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发给奖章、证书和奖金。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基层单位工会应根据评选劳动模范条件,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投票(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票)通过,在本单位公示,并按要求征求有关监督部门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被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经过纪检(监察)、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等签署意见。
劳模候选人要填报“登记表”一式3份,“职代会意见”一栏要写明召开职代会(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时间、人数、表决结果及公示起止时间。
六、评选工作要求
1.评选劳动模范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注重效率,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村民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2.以下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1)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推荐评选:未组建工会的;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未参与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无正当理由不应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不交、欠交社会保险金和工会经费的;2011年以来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
3.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原则,严格评选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要严格把好逐级推荐、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公示内容要如实反映推荐人选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4.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镇)的主要领导,该单位必须是最近一届县(市)、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村镇)。
5.已评过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如无新的突出贡献,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6.各单位应于3月1日前将每位劳动模范候选人有关材料上报市直机关工会工委。主要包括:《福州市第三十三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简明情况表》(附件1,一式二份);《福州市第三十三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简要事迹表》(附件2,一式三份);2000字左右先进事迹书面材料1份;《福州市第三十三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查表》(附件3,一式二份)。上述表格(除审查表外)和事迹材料电子文档发送到电子邮箱1461107133@qq.com
7.加强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号召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进一步敢为、能为、有为,为加快建设闽江口发展区,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
        1. 福州市第三十三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简明情况表
        2. 福州市第三十三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简要事迹表
        3. 福州市第三十三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查表 
福州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3年2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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