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系统党委、有关企事业单位党委、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各单位机关工会、各县(市)区直机关工委: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创新机关党的建设,推动党内关爱帮扶机制的建设及和谐机关、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扬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凝聚正能量,帮助困难干部职工,减轻部分干部职工因灾、因病等困难造成的生活负担,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决定在市直和县(市)区机关干部职工中开展关爱互助活动,建立市直机关多层次、全方位的关爱互助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性质
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关爱互助活动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和中组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党内帮扶关爱、干部职工互助的有关精神,针对市直机关干部职工的不同群体、不同致困原因,充分运用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红十字关爱救助和困难党员党内帮扶等举措,帮助困难党员、干部职工,对因灾、因病致困的市直机关干部职工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关爱互助,缓解干部职工实际困难,发挥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关爱互助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和谐机关、和谐社会建设。
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关爱互助活动是在各单位党组(委)领导下,由机关党组织、综合行政、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干部职工全员参与、非盈利性的职工关爱互助活动。主要分为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困难党员党内帮扶和爱心关爱救助等三种类型。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将分别在时机成熟时逐步推开。现阶段将率先开展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医疗互助活动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具有任何商业色彩和盈利目的,完全是“取之于干部职工,用之于干部职工”的互助保障活动。
二、管理机构和工作原则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成立“福州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关爱互助活动工作组”,强化对市直机关关爱互助工作的领导。同时,由市委办公厅、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纪检、审计、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分别组成“福州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小组”、 “福州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党内帮扶活动管理小组”和“福州市直机关爱心关爱救助活动管理小组”,作为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困难党员党内帮扶和爱心关爱救助等三项关爱互助活动的管理机构,统筹市直机关开展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困难党员党内帮扶和爱心关爱救助的有关事项。
福州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小组下设福州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室(以下简称互助活动工作室)承担医疗互助活动日常工作,并成立“福州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小组”,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的审查审计,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资金发放与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关爱互助活动的工作原则:一是统一组织,广泛覆盖。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关爱互助活动要形成各单位党组(委)领导,由党组织、综合行政、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干部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全面开展,积极推进。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关爱互助活动覆盖范围为党组织隶属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各机关、企业、事业和非公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广大干部职工。对于干部职工参加关爱互助活动的需求,各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和各单位党组织、机关工会组织必须积极支持。三是经费独立,封闭运作。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关爱互助活动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管理、独立核算。
三、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机构设置及活动方式
1、办事机构设置。由互助活动工作室承担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申请报名、医疗互助活动金收缴、办理补助金(慰问金)领取等具体工作。
2、互助活动范围。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遵循“大数原则”。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公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都应由各单位在职(在册)干部职工(包括劳务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团体身份参加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个单位参与面不得少于本单位符合条件在职干部职工人数的95%方可加入。各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可参照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运作模式,经商请福州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小组并设立相应机构,以团体形式,组织各县(市)区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参加福州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3、互助金的筹集和缴交。互助活动周期为1年。参加互助活动的对象,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1年)内缴纳的互助金每人为100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干部职工个人缴纳、基层工会资助、用人(工)单位补助等其它方式。互助活动工作室将设立互助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接受福州市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小组和职工监督。互助金由各单位负责统一集中,一旦汇入互助活动工作室指定账户缴交后,不再退还,期满不返还,滚存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截留或挪用医疗互助活动经费。
4、互助项目和补助方式。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干部职工首次确诊患31种重大疾病或住院医疗可获得一定的医疗互助补助金(慰问金)(详见《福州市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委市直机关工委鼓励广大在职干部职工持续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对连续3年(含3年)以上参加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干部职工,其享受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标准予以适当上浮。
5、工作经费。医疗互助的工作经费及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由市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不动用互助金。
四、落实医疗互助活动的相关措施
1、加强组织,明确职责。市直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各单位机关党组织负责牵头,各单位工会或机关工会、综合行政部室做好具体工作。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是所在单位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开展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市直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为机关干部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思想、精力、工作到位,切实推动活动的健康进行、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将按照挂钩联系制度,对医疗互助活动加强督查工作。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为他人献一份爱心、为自己留一份安心”、“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为自己添平安、为他人送温暖、为家庭谋幸福、为社会做贡献”等文明志愿、医疗互助活动精神的宣传,真正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的意义。要积极宣传开展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明确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方式、交费办法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发动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自愿地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3、建章立制,科学推进。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将根据工作要求对医疗互助工作制定相关规范,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将市直各单位医疗互助活动开展情况列入机关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并与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等有关评选挂钩,加强对各单位医疗互助活动工作跟踪督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宣传典型,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鞭策后进,推动医疗互助活动深入开展。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将定期在福州机关党建网上公示医疗互助活动情况。
附件:
中共福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