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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榕委发[1999]3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1、牢牢把握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机关党组织要根据这个指导思想,按照《条例》关于机关党组织9条工作职责的要求,摆正党建工作在机关整体工作中的位置,主动了解党委(党组)的工作意图,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2、进一步明确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各机关党的组织在市直党工委的领导和本部门党委(党组)的指导下,按照党章和《条例》第三条规定,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改进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1)机关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条例》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4项职责。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并形成制度。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机关党员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要带头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持党员学习日制度,起好表率作用。通过党校培训、中心组学习、建立理论学习联系点、自学等方式,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增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自觉性。建立、落实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把干部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要确定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必读书目,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要通过民主评议活动、开展党性分析、表彰和学习先进典型等多种形式,深人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活动。要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机关党组织应做好每周一个半天学习日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工作,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2.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
  (1)要围绕中心工作,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和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制订创建文明单位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注意研究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本机关实际,切实解决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各级机关党组织要引导党员紧密结合本机关、本系统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推动经济发展上下功夫。
  3.加强机关基层组织工作
  (1)理顺机关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管理市直各部、委、办、局机关党的组织。市直各部、委、办、局党组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关系,经市直机关党工委批准后方能挂靠在机关党组织。
  市直各部、委、办、局机关工、青、妇组织的隶属关系应随同机关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2)科学合理设置机关党组织。
  机关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季员会;市直正处级部、委、办、局机关党员人数6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机关党员人数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30人以上,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3)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任期内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选举换届的,必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市直各部、委、办、局单位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均应报党工委批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支部由上一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报党工委备案。
  (4)选好配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市直各部、委、办、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书记一般由部门党委(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或同级干部专任。市直各部、委、办、局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委员会,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人选,应按《条例》要求,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领导工作素质,同时要求年龄能任满一届、正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
  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的,应事先征得机关党工委的同意。
  (5)改善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条件。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行政经费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市直机关党工委党的活动经费,除了正常的业务经费之外,按所辖党员数(上年度统计数)每人每年50元核拨,由党工委统一掌握使用。
  4、加强党内监督工作。
  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八项内容,正确运用《条例》实施党内监督的七条主要方法,使监督恰当而有力。
  (1)党组织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干部都应编入一个党小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汇报个人思想、工作、纪律作风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机关党组织要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半年向全体党员通报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半年向党工委书面报告一次。
  (2)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督促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机关党组织要负责将会上所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在10天内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抓好会后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
  (3)通报情况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党政领导同志通报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业务工作或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完成情况等。机关党组织应定期征集单位干部职工合理化建议,及时向单位党委(党组)通报。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应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活动,评议应与年度公务员考核结合。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评议,自觉接受教育。对评为优秀的共产党员进行表彰,对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5)选拔任用干部征求机关党组织意见制度。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人事部门在提请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前,要认真征求、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党组织应主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推荐、选拔、表彰、惩处等工作。
  (6)机关党组织专(兼)职副书记列席党委(党组)有关会议制度。不是党委(党组)成员的机关党组织副书记应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委(党组)以及行政负责入召开的研究机关干部人事安排和重大工作部署等有关会议。
  (7)廉政谈话制度。机关党组织应在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会同部门党委(党组)和纪检组织负责同志,有针对性地定期与那些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谈话。要及时了解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和工作情况,每季度向本部门党委(党组)报告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反映。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8)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反映;对群众检举控告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按照《市直机关党纪案件检查工作细则》,认真组织核查并报告市直机关纪工委,需要立案检查的按规定报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5.加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1)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人员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一般配备1名专职党务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至100人的配备2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00人至150人的配备2至3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配备4人以上;直属单位及其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配备人数。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职数由各单位在现有行政编制数中自行调整解决。
  (2)党务干部的选拔、培训、晋升、交流。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选拔配备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应符合《条例》第24条,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得推荐。市直党工委对不符合要求的人选不予批准。机关党组织的专职副书记任期内要参加市直工委举办的党务干部培训班或相应层次的党校学习。专职党务干部任职时间满两届,一般应进行交流。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应提拔使用。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双向交流。建立党务干部后备队伍,有计划地挑选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从事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单位专职党务干部的职称评定、生活待遇等应与本单位行政人员一视同仁。
  6.市直各机关党组织应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群团工作是党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机关党组织要建立每年两次听取群团工作汇报制度,检查群团组织工作,支持他们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三、规范机关党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机关党建上新水平
  (1)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县(市)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福州市直机关党工委书记由市委领导兼任,常务副书记为正处级,委员按副处级配备;各县(市)区的机关党工委领导班子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按照市里的规格相应配备。各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党的工作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2)建立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部门党委(党组)对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机关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党委(党组)书记是抓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既是抓行政业务工作的责任人,也是抓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人。要建立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委(党组)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3)党委(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制度。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建立定期听取机关党组织工作汇报制度,分析和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状况,提出指导意见,解决机关党组织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问题,保证机关党建工作正常开展;机关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本单位的行政业务主动开展工作,积极发挥作用。
  (4)加强与市直单位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市直机关党工委做好市委领导定期听取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指导机关党建工作汇报的组织工作;对机关党组织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促进解决;配合市委宣传部对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参与市委组织的年终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调市委有关部门开展两年一度的市直机关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省、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工作,努力实现机关党建走在基层党组织建设前头。各县(市)区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可以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市直机关党工委要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及时把学习贯彻《条例》、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告市委。
 
                     中共福州市委
                     19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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